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九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