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