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控尘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