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主要路段建设车辆冲洗设施。进入城市建成区的货运车辆及客运车辆,应当保持车辆清洁,明显带泥、带尘的车辆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冲洗后方可进入城市区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