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经济信息、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