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市实施燃煤消耗总量控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市燃煤消耗总量控制目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逐步削减煤炭消耗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消耗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市鼓励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进口、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煤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