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的同时,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职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