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填湖造地、围湖造田、建设矮围网围、填埋湿地等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