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情况时,应当将洞庭湖保护工作情况作为重点报告内容。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洞庭湖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