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省、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洞庭湖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省、湖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专项安排洞庭湖保护资金,用于实施生态修复和其他相关保护。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洞庭湖保护,拓宽洞庭湖保护资金来源渠道。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