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将回收食品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的;
(二)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食品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