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采购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