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名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惩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