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海关根据实际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各行政部门以及海关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各自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