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保护现场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