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七十二条有效食品检验机构接受生产经营者委托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添加违禁物质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