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在本省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省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本省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在本省的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