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 食用农产品第四十条有效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履行前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进入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二)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三)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