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吊销许可证、登记证书或者注销信息登记公示卡,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一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