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立志愿服务激励回馈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将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在教育、就业、公共服务等方面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实行激励。

鼓励对优秀志愿者和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认定标准和具体激励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