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为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根据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约定,制定志愿服务应急预案并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