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第二十八条有效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方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个人因活动所支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费用,可以在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