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的行业监管,对重要燃气设施所在地和重大燃气危险源进行重点监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