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中关于承包期限或者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条款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或者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办法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