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但合同中关于承包期限或者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条款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或者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办法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