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居住区域停车认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停车人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告知承诺并取得区域认证,享受区域认证优惠服务。

受理申请告知承诺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承诺后即时认证,同时将认证的停车人享受优惠停车信息上传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并纳入停车设施电子收费系统。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