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发生急危重症的,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给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救治。

对于身份不明的急危重症患者,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

属于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症患者,“120”急救医院可以依据国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