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三章 急救服务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发生急危重症的,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给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救治。对于身份不明的急危重症患者,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属于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症患者,“120”急救医院可以依据国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助。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