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诊察、抢救、治疗等费用,应当按照市医疗保障或者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公示。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
在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中产生的道路通行费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承担。
“120”急救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中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