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立即对急危重症患者进行救治,并及时、准确地填写电子病历。
急救人员认为患者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在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后,及时将其送往派出“120”急救车辆的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的准备。派出“120”急救车辆的首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将急危重症患者就近送往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