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应当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急救辅助人员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120”急救医院应当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有偿担架搬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