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应当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急救辅助人员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120”急救医院应当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有偿担架搬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