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包括医师、护士、急救车辆驾驶员、指挥调度人员等。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护士应当具备法定资格;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准驾车型两年以上驾驶经历,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并通过所在“120”急救医院的岗前培训和考核;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本市地理地形和“120”急救医院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指挥调度能力,并通过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岗前培训和考核。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