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并按照医疗机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