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采砂、采石、取土;

(三)分割、占用水库水面及库容;

(四)爆破、打井;

(五)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六)非水库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水库工程设施;

(七)擅自从水库中提水、引水或者从输水干渠和输水管道中截水、提水、引水;

(八)防汛期间,在坝体及防汛道路上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

(九)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量十吨以上的车辆;

(十)设置油库及化工类物品库;

(十一)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十二)设置排污口;

(十三)在水体内洗刷车辆和带污染物的器具;

(十四)从事畜禽、网箱养殖以及毒鱼、炸鱼、电鱼、捕猎水禽及非法捕鱼等活动;

(十五)擅自设置码头及餐饮、经营摊点;

(十六)游泳、水上训练等水上活动(旅以上军事机关组织的军事训练活动除外);

(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