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量十吨以上车辆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