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造纸、制革、酿造、电镀、印染、炼油、炼焦、炼硫磺、石棉加工、羽绒加工等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二)向水体、河道倾倒工业废渣、废水、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三)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器具;(四)破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植被的活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