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三)向河道排放未经消毒处理的屠宰、饲养畜禽等产生的污水和医疗污水、废弃物;(四)倾倒、坑埋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残液、残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