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恢复原状,或者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附则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