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二条有效行政机关、太河水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