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毁坏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造成水土流失,以及钻探、采矿的,分别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