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督导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源地保护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