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一条有效公路行政等级调整或者公路权属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接双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接收单位应当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履行相关职责。高速公路行政等级调整或者调整为城市道路,但是技术等级不变的,其公路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