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超限运输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改装机动车等活动的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不发放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