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建设等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六)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八)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九)更新采伐公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的;
(十)因抢险、防汛需要在中型以上的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两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涉及村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