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四十三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防止重新犯罪。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