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执法机关和法学教育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聘请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学校应当开设法治教育必修课,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征、成长规律和违法犯罪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生理健康、网络素养、毒品预防等预防犯罪教育。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