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十三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和评估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