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市、县、乡三级监管平台。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