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责任追究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结果应当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布。实行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评估、修订。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