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低碳、节俭、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