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