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当地特点,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